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姚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
负责人:全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原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