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中段金岭大厦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8704921844。 负责人:王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现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与蔡现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蔡现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19)豫0181民初4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现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敬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