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木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建斌因与被上诉人朱木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邓建斌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耕地失耕金3045元,并付50元上诉费,共309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责任田划分纠纷,我不认同。耕地的失耕与责任田做双高平整、责任田划分没有必然的联系。被上诉人耕地高堤不做平整,变相私吞集体土地,数次欺骗是造成上诉人6.09亩耕地失耕的直接主要原因,被上诉人的专横与私心脱离了村主任的责任与权限,是其个人行为。南村现在的地租是500元每亩,所以恳请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失耕6.09亩地的损失3045元,并付上诉费50元,共3095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木火未提出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邓建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木火赔偿邓建斌耕地失耕损失3045元(按南村每亩租价500元算)并付诉讼费50元,共309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邓建斌与朱木火之间的纠纷系农村责任田划分产生的纠纷,邓建斌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邓建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系农村责任田划分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邓建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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