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力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琳,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雅铷,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李洪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莱州市,住莱州市。

被告:王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住址同上,系李洪茂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力平与被告李洪茂、王兰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转包合同,二被告腾迁位于莱州市案涉3.3亩土地,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恢复原貌并交付原告;2.判令二被告支付2010年4月至2021年6月的土地占用费14204.85元,自2021年7月起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另行计算;3.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0年11月13日,原告委托继父侯振林与莱州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驿道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6.06亩土地。经协商,原告同意二被告占用其中3.3亩土地并向驿道村委交纳承包费。后双方关系恶化,二被告自2007年开始拒交承包费,原告继续交纳至2009年。2010年,案涉土地划归为原告的口粮地,原告于201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曾协商或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但二被告多年来无偿占用,拒绝腾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被告在案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大棚及栽植的树木并未处置,而对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等行为的认定、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根据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四至范围与案涉土地的现状,本院不能确定被告实际占用土地的数量、范围以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洼沟4.22亩土地”、案涉《临时用地合同》中的6.6亩土地的关系,需相关单位予以界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力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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