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工(厦门)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怡和街31号1-6-2。
法定代表人:蒋敏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涛,系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
被告:丛佩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工(厦门)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丛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