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现住石阡县。 被告:刘安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国华与被告刘安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胡国华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杜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菁 书 记 员 李治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