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陌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周畅,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路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郑友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洪军诉被告路扬、郑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判令两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路扬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通过支票和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路扬200万元。被告路扬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张,约定2012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此款。被告郑友航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字,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给付,原告多次主张还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潘洪军提供的被告路扬、郑友航地址未能送达,且原告再未能提供二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洪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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