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李建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褚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执行人:李俊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鲁平申请执行李建英、褚静、李俊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建英名下所有的河南沈丘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1579股股金,经一拍、二拍均流拍,案外人孙瑾瑾申请以二拍流拍价:84732.704元买受被执行人李建英名下61579股股金,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被执行人李俊岩工资账户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4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卢 峰 审判员 芦 峰 审判员 顾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