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5271232。 被告:姜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01291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华与被告姜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兴华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兴华撤回对被告姜爱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刘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