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5271232。 被告:姜爱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012912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华与被告姜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兴华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兴华撤回对被告姜爱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刘兴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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