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亚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叶春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亚光与被执行人叶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粤08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陈水和银行存款5463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将余款541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802执恢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