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爱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苗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爱苹与被执行人苗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苗小胜支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登记的豫H×××××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9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存款51212.8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截止2020年9月29日,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1212.8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对该案件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银行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无股票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信息。 5、本院依法委托焦作市公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苗小胜名下登记的豫H×××××本田雅阁牌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6700元,上述车辆于2021年3月9号拍卖成交,由买受人郭峰以6536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拍卖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宋爱苹领取。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苗小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宋爱苹,申请执行人宋爱苹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以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苗小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苗小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爱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郭满红 审判员 宋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