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市凯来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上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蔡殿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阳思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建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辽阳市凯来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来公司)与被告辽阳思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辽101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思源公司不服,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辽10民终1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辽101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殿奎,被告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凯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97918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被告从我司购买乙炔气和普通气体。2017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我司货款1979180元。我司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思源公司辩称,原告所提起的诉请所涉及的乙炔气体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全部的往来结算,原、被告之间除了乙炔气体外,往来的气体还包括氧气、氮气、混合气体等。对于乙炔气体,原告主张是双方最终结算并不是客观事实,该结算并不是双方之间最终的对账结算。原告主张的乙炔气体,是被告帮助其将乙炔气体销售给忠旺集团下设公司,气体单价是忠旺集团定价,原告按照忠旺集团的要求将相应数量的乙炔气体运输到被告公司,再由被告公司以被告的名义运往忠旺集团各下设公司,从被告公司到忠旺集团各下设公司之间的运输,是由被告的人员及车辆负责,双方约定这部分运输费和人工费是由原告承担,每瓶10元。忠旺集团的气体回款到被告的账户后,再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双方之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是因为忠旺集团对外整体招标,将不同的气体共同作为一标,因此才出现原、被告双方进行合作的情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凯来公司与被告思源公司从2014年开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供货协议,原告(供方)出售给被告(需方)乙炔气,单价每瓶50元(含税),结算方式为需方先押供方2个月货款,以后送货每月月底结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亦向原告购买部分普通气体,原告出售乙炔气体的单价亦有所波动。2017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乙炔气体及普通气体货款1979180元,其中已开过发票金额为581948元。审理中,被告提供气瓶收发明细账,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往来包含其他气体,原告主张的乙炔气体并不是双方往来账目的最终结算。

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对账单、供货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凯来公司与被告思源公司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经过双方对账,已确定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9791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气瓶收发明细账系被告单方出具,该明细账无法看出交易对方的信息,且原告予以否认,即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尚有其他气体未进行结算,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欠款数额中应当扣除运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辽阳思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阳市凯来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791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3元,由被告辽阳思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