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高阜社区(坊南村)。 负责人:英明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沂南县雁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北左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宝。 被告:张庆宝,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张佳香,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张守山,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刘岩,成年,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与被告沂南县雁香食品有限公司、张庆宝、张佳香、张守山、刘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沂南县鸿升包装印刷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盛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钦鹏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