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荆树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黄科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住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秀英、荆树红、黄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9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