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1911822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0615876183。住所地: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温泉小区九台路。
法定代表人:宦泽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与被告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理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4元,减半收取计6942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