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

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宝平,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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