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忠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汾西县。
被告:山西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喜军。
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
被告:山西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心
住所地:山西省汾西县西大街阳光东区5号楼302室
被告:张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朝殿一巷*号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付忠旺诉被告山西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汾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付忠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付忠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