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珍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蓉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131744.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昆与被执行人李珍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珍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珍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李珍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殷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员 于永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