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光朝,男,1962年出生。

被告:李云贵,男,1988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秦光朝与被告李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光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秦光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000元,大写金额:贰万捌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和田地区于田县木板桥工地上干木工活,剩余28,000元劳务报酬被告未支付。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云贵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和田地区于田县木板桥工地上干木工活,产生劳务费38550元,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秦光朝木工工资38550元整(叁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于2020年8月15日前付清。欠款人:李云贵,2020.7.10。”由于被告到期未支付劳务费,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38000元,若未付款自2020年12月11日其按欠款额以月息2%支付给原告,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指的是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依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出具的欠条、还款协议原件能够证明原告秦光朝与被告李云贵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经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8,000元未支付,且被告承诺该款项在2020年12月10日付清,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秦光朝支付劳务费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云贵负担(与上述付款义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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