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继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廖菊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继东与被执行人廖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802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标的款958.78元后,申请执行人王继东与被执行人廖菊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廖菊平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履行义务3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标的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2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