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2071259693B。
法定代表人:李晓全,系城固县XX房XX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李耀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户籍地城固县(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与被告李耀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1212元,减半收取计4085606元,由原告城固县XX房XX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