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选,男,1964年12月03出生,汉,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韩少伟,男,1965年07月08出生,汉,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魏都柒圆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与北外环交界处西侧永昌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少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国选与韩少伟、许昌魏都柒圆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少伟、许昌魏都柒圆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存款2835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