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QFP5P4E,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工业大道C1栋5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胜。

委托代理人:廖莎,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范明新,男。

审理经过 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明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江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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