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太平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军智,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建勇,男,成年,回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与被告洪建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临清市清真肉类加工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红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