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迎宾路1号。 负责人:胡奇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兰,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毛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毛亚峰信用卡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亚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毛亚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毛亚峰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毛亚峰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2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亚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毛亚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亚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亚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亚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湘沅 书 记 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