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女,****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原告:艾某1,女,****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原告:艾某2,女,****年**月**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法定代理人: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与艾某1、艾某2系母女关系)女,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负责人:陈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艾某1、艾某2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艾某1、艾某2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艾某1、艾某2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艾某1、艾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49元,减半收取474.25元,由原告古丽巴依拉胡达别尔地、艾某1、艾某2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对先那力许库尔

审判 员 米热古丽吾拉依木

人 民 陪 审 员郭 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佳古丽加马力沙日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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