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寿济路15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517号)。    

法定代表人:范权,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胡强与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年8月18日以(2019)新0205执恢18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呼图壁储气库的电动钻机厢变成套设备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26日举行了听证。当事人胡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权、委托代理人蔡杨,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视频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被本院查封的呼图壁储气库的电动钻机厢变成套设备,并非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是异议人所有。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错误,请求本院将异议人所有的该台电动钻机厢变成套设备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称,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从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高压柜24台,交由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组装。与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申请执行人胡强称以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意见为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展变电业务,于当年3月15日与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工业买卖合同,购买了ZJ70-3600/10/0.6型网电供电、补偿及滤波系统。又于2013年12月24日从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型号为KYN28A-12高压柜24台。其中有两台设备名称分别为:高压柜I14022621,高压柜I14022622。本院查封位于呼图壁储气库的电动钻机厢变成套设备的高压柜型号即高压柜I14022621、高压柜I14022622,与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从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高压柜型号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位于呼图壁储气库的电动钻机厢变成套设备,主因是该设备的关键部件高压柜系新疆天宇博瑞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我院查封错误,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异议人为设备的所有权人。故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思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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