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中天泰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中天泰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 204 924.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天泰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 204

924.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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