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陈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岩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琼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岩莲、吴琼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发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沈美萍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张模金

裁判日期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白 黎

书记员 刘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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