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蒋水田向本院申请执行董武光合同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董武光履行完毕(2021)湘0424执恢242号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