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河滨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760424690。 负责人:金生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爽,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与被告田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以被告田爽已主动支付商铺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曹凤群 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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