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北京德通达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北苑三区6号楼4单元102室二层2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0231397Q。

法定代表人:王贵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异议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异议人: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德通达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通达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杨某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被执行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333249.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北京德通达诚金属材公料有限司称,孟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冀0930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异议人全部货款,但未自动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在申请孟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躲避债务,因工商查询二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所以请求二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5日异议人与债务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在我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异议人货款333249.8元及其他附随义务,但并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内容。2021年7月17日异议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邯郸地泉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仍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异议人特申请追加新股东王某某、杨某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人的身份信息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查询的王某某、杨某的身份信息和出资情况,其中载明杨某和王某某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月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异议人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而不是资不抵债,且二股东出资时间为2026年1月1日,出资时间未到期。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德通达诚金属材公料有限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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