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新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运强,平顶山市鲁山县群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新有与被告吕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新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新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元,由原告杨新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