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技革,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莹,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照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兵,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长白路25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林,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技革与被申请人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吉2405财保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金技革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保全人王照峰、金兵、延边众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