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徐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祁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徐国庆与祁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永伟银行存款人民币2572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