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海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王本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成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管海泉诉被告王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但原告管海泉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管海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