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岳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楼区。
被告:廖洪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史娥容,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岳姣诉被告廖洪兵、史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反应被告廖洪兵现被羁押于守所,因新冠疫情原因,本案无法到看守所开庭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岳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退回原告胡岳姣。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