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3176628。 负责人:周鑫,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刚令,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龙世英,****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渝0229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世英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支行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龙世英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 3.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车辆、无不动产,冻结了龙世英持有的渝农商行(证券代码601077)限售股6900.00股,除上述不能执行的财产外,按月冻结龙世英养老金4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比例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28561.5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不能执行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世君 审 判 员 张 兰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谭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