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资阳街综合楼2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唐茂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志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张志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黄新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志平、张志文、黄新建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志平、张志文、黄新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邵仲裁字(2014)第23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0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