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曾向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春华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华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回转款17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李春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回转款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春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