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鼎湖区怡和阁商务酒店,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谢桂珍宅)。
经营者:谢桂珍。
委托代理人:谢志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广东大山野消防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分公司,注册经营场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明湖花园****商铺。
负责人:王业豪。
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楼西侧第****。
法定代表人:冯云捷。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德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鼎湖区怡和阁商务酒店诉被告广东大山野消防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分公司、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鼎湖区怡和阁商务酒店于2019年11月27日以原告证据未收集完成,待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证据未收集完成,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鼎湖区怡和阁商务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鼎湖区怡和阁商务酒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