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执行人:李雪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杰与被执行人李雪沙婚约财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2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杰申请的被执行人李雪沙返还张永杰退还长安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S5W3ADE8GB046541),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雪沙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永杰34.55克足金项链一个、18.66克足金手链一个,因项链和手链已经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冀012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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