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罗长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执监6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同时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安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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