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振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敏,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乔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振西与被告乔武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振西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武生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何振西以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乔武生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冻结申请人何振西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存款10万元(账号为13×××41)。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