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男,1973年3月9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陈荣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卫东与被执行人陈荣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荣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卫东欠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荣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信息,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未足额,实际冻结4000多元钱),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荣喜户籍所在地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在扬州市××室(面积40.81平方)有不动产登记,据物业管理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该地于2010年左右就已拆迁,该房产实际不存在,经本院执行员现场勘察,扬州市解放南路36号小区里面现共有1-6幢楼,11幢楼已拆迁,现为停车场。 4.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到被执行人陈荣喜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2019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荣喜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4484.44元进行了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荣喜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