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张许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张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借款给被告3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张许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转账,被告均已收款。2020年9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秀英3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推脱不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许周向原告张秀英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秀英借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张许周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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