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268号。 负责人:刘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刚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钱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张 雪 审判员 许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