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贸社区中南汽车世界H03栋。

法定代表人郭伟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思,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辛欣,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佳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陈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鑫汇银公司)与被告贺佳慧、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鑫汇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思、陈辛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佳慧、陈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合鑫汇银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664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以原告代为偿还金额为基数的20%的违约金5328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因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合计34468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贺佳慧、陈娟未进行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贺佳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麓山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用于车辆分期贷款,并与工行岳麓山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贺佳慧向耒阳市天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本田CR-V2016款2.0L两驱都市版汽车,车辆总价为壹拾柒万柒仟捌佰元,贺佳慧自行支付首付款67800元,剩余购车款由贺佳慧通过其在工行岳麓山支行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壹拾壹万玖仟玖佰元。将上述透支金一次性支付给汽车销售商须满足贺佳慧已经向工行岳麓山支行提供了工行岳麓山支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由合鑫汇银公司连带责任担保。贺佳慧授权委托工行岳麓山支行将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启用;授权工行岳麓山支行将汽车专项分期金额扣收后支付给合鑫汇银公司。贺佳慧使用汽车专项分期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岳麓山支行偿还透支的金额。分期还款共分为36期,首期偿还金额为3350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3330元。贺佳慧的透支金额应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贺佳慧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需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工行岳麓山支行从中直接扣款受偿。贺佳慧应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及36期手续费率9%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向工行岳麓山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9900元。贺佳慧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及时归还透支金额,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工行岳麓山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贺佳慧应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陈娟作为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上签名;

2.合鑫汇银公司作为分期付款共同偿债人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表示合鑫汇银公司自愿对贺佳慧与工行岳麓山支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项下贺佳慧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6年9月17日,贺佳慧(乙方)与合鑫汇银公司(甲方)签订《汽车金融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未按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应付的分期付款款项,从约定的应当付款日次日起算超过30日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分期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未到期分期付款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包含甲方应当收取的服务费,下同),并处乙方逾期和未到期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不主动向甲方清偿的,本合同自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标的车辆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但不限于以下债务、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项目;未到期分期付款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的债务及利息并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司法鉴定或评估费、律师费、司法拍卖费用)等。陈娟作为贺佳慧的配偶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协议》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并向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4.因贺佳慧逾期还款,工行岳麓山支行要求合鑫汇银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故合鑫汇银公司向工行岳麓山支行支付了26640元;

5.因贺佳慧逾期还款,合鑫汇银公司为实现债权共支出律师费2500元;

6.合鑫汇银公司提供有贺佳慧、陈娟结婚证复印件。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贺佳慧、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合鑫汇银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工商银行岳麓山支行承担担保责任,共为被告贺佳慧向工商银行岳麓山支行代偿了26640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合鑫汇银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贺佳慧、陈娟偿还26640元;三、《汽车金融服务协议》中就违约金有相关约定,且《汽车金融服务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贺佳慧未依《汽车金融服务协议》履行,故原告合鑫汇银公司有权向被告贺佳慧主张违约金5328元及律师费2500元;四、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行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陈娟作为贺佳慧的配偶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分期付款共同申请人一栏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协议》配偶一栏签名,且合鑫汇银公司提供贺佳慧、陈娟结婚证复印件。《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汽车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于贺佳慧、陈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贺佳慧基于《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汽车金融服务协议》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娟对上述债务均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贺佳慧、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640元;

二、限被告贺佳慧、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28元;

三、限被告贺佳慧、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为331元,由被告贺佳慧、陈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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