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新建村严甽。
经营者:俞贵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杭铃(系俞贵新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楼齐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与被告楼齐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东阳市六石鑫蔻建材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