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代理人:郑毅。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杨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孙拥军申请执行杨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490元及资金占用费;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期限1年。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江淮牌车辆(车牌号:贵G×××××,车辆类型:K33),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镇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得受偿人民币416.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0402执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